洛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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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超限车主伪造货运源头单位证明被拘留 法律红线不可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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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汝阳县超限车主伪造证据违法案件当事人张某和高某被汝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做出行政拘留五日、十日的行政处罚。1.jpg

案情速览:

2022年1月8日,汝阳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汝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抄告案件:2021年11月22日汝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稽查队在汝州市温泉镇冯店村路段查处张某驾驶的合肥振韩运输有限公司皖AC4546三轴自卸货车,车辆装载货物为土,车辆限载27吨,实际装载货物44.66吨,超限17.66吨,超限率65%。在处理过程中,张某给汝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了洛阳鹏飞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装载证明(加盖公章)。但经汝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洛阳鹏飞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未给张某出具装载证明,张某提供的装载证明上的公章编号也与洛阳鹏飞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编号不符,系张某伪造洛阳鹏飞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特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该案件由内埠派出所办理,经过调查核实,对当事人张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

2021年12月13日,汝阳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又接到汝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抄告案件:2021年11月30日该大队在汝州境内的温泉高速路口附近分别查获由梁某驾驶洛阳市联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CS9002四轴货车和李某驾驶洛阳市景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CR3553四轴货车,两车均装载石料。经称重设备检测豫CS9002 四轴货车车货总重94.08吨,超限58.08吨,超限率161%,豫CR3553四轴货车车货总重92.17吨超限56.17吨,超限率156%,均涉嫌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在处理过程中,两辆车的车主高某给汝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了汝阳县金灏石料厂出具的货物源头装载证明(加盖公章)。但经汝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汝阳县金灏石料厂并未给高某出具货物源头装载证明,经询问汝阳县金灏石料厂法人雷晓东认定,系高某伪造汝阳县金灏石料厂公章,特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该案件由柏树派出所办理,经过调查核实,对当事人高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2.jpg3.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张某和高某企图通过出具伪造证据逃避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其目的不仅没有达到,反而落个被拘留的结果。经释法教育和批评后,张某和高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写出了深刻检查,并主动接受了交通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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